《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一,体现了依法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公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公告》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金融风险防范作用。
第五,《公告》对“代币”或“虚拟货币”进行了定性:“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六,《公告》对发行主体进行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采取禁止性的规定,并从四个层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是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三是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四是对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及处置的具体规定: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及报告义务。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公告》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上一篇:央行:ICO属非法公开融资,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下一篇:校园贷”被喊停!禁止任何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放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