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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PAWN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HNPTA
第二条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是湖南省范围内典当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主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本省典当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芙蓉路南二段103 号长沙生活艺术城12 栋611-613 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和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订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开展行业评选活动,向社会推荐宣传优秀典当企业;
(三)推进典当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调研、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指导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信息技术交流、合作和学习考察,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业务;
(四)宣传典当文化、增进公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和了解。举办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典当从业人员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研究拓展中小企业市场,满足中小企业和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报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承担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全省典当企业和专业社团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机构及专家学者个人,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亦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2/3 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理事会决定;审批和监督日常工作中的财务支出,重大财务开支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或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都必须接受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 年12月3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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