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2024 年9月11日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修订,2024年10月15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
(2024 年9月11日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修订,2024年10月15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PAWN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HNPTA
第二条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是湖南省范围内典当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88号绿地名邸6栋105号门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四)开展典当公众宣传,增进社会对典当的认知和了解;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九)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供会员使用;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与学习考察;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全省典当企业和专业社团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机构及专家学者个人,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亦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2/3 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理事、监事和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本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理事会决定;审核和监督日常工作中的财务支出,重大财务开支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承接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的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不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不将财产挪作他用。
本会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资助、捐赠的财产。
本会依法终止时,不向发起人、出资人、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当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检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本会注销清算、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 年9月11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英文译名:HUNAN PAWN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HNPTA
第二条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是湖南省范围内典当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88号绿地名邸6栋105号门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四)开展典当公众宣传,增进社会对典当的认知和了解;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九)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供会员使用;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与学习考察;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全省典当企业和专业社团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机构及专家学者个人,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亦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2/3 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理事、监事和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本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理事会决定;审核和监督日常工作中的财务支出,重大财务开支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承接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的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不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不将财产挪作他用。
本会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资助、捐赠的财产。
本会依法终止时,不向发起人、出资人、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当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检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本会注销清算、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 年9月11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