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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解读和启示
2017-05-11 09:06:27   来源:   点击:
解读:押品管理迎来全面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押品风险管理的监管空白,对商业 ...

近年来,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防控压力。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51万亿元,比三季度末增加183亿元,较2015年末增加2379亿元;不良贷款率1.74%,较上季度末下降0.02个百分点,较2015年末增加0.07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抵质押品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抵质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银监会2016年末制订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强调商业银行应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和从属性原则,完善押品管理的组织架构,加强押品分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规范押品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以及押品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

 

 

 

解读:押品管理迎来全面规范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押品风险管理的监管空白,对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多、更高、更严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

 

 

(一)在明确押品概念的基础上引导押品科学分类,抵质押率动态调整

 
 

根据《指引》规范,押品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所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在此基础上,《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为什么抵质押率要实施动态调整?以金融质押品和房地产质押品为例,金融质押品的质押率相对较高;而房地产的抵押率一直以来控制较严,导致评估市场乱象,一些银行往往配合借款人根据贷款需求来倒算房产价值,导致房地产的抵质押率虚低。而押品的具体分类有助于商业银行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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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率即LTV(Loan To Value的缩写),《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中明确规定“抵质押率指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

 

 

(二)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016年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以来,多次在文件中和会议上提及“全面风险管理”。表明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产品结构负债化,交易对手多元化,风险传导迅速化,有必要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监管要求。

《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在押品管理中的职责”,并在管理体系一章中进行了细化规定。这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及系列监管文件中“全面风险管理”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三)将押品动态监测机制纳入了强制要求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应加强押品的集中度管理”,“根据押品的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各类押品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对于押品的重估需要成本的问题,银监会在治理银行不规范经营过程中,已经明确将押品重估费用定义为银行经营成本,不得转嫁给借款人。

《指引》并不强制要求所有押品都需要第三方估值,如果银行自身具备押品评估能力,仅对有法规及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押品需要第三方估值。《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外部评估机构实施白名单管理,也有助于治理评估市场乱象。

《指引》还对押品的调查评估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即期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评估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四)押品随债权转让有助于洁净转让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部分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通道实施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非洁净出表,并未办理担保变更手续,而是通过同业存单或其他有价资产提供抽屉反担保。如果将债权未来形成的现金流包装为信贷资产收(受)益权设立信托计划通过银登中心挂牌转让则不需要办理昂贵的的担保变更手续。

目前只有2010年的102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但如果是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转让则不受约束(尤其是非挂牌的私募ABS此前较为活跃)。《指引》要求银行协助转让,并未强制要求抵质押品转让。

 

 

 

启示:有助于银行实现押品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
 

 

 
 
 
 
 
作为客户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押品是非常好的信用风险缓释来源,《指引》针对商业银行在押品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体现了监管部门意图通过提升商业银行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防范信用风险的监管思路。《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押品管理体系的完善,也将大大降低押品抵质押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缓释能力的提升。同时,《指引》也将有效引导商业银行平衡好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鼓励商业银行在加强抵押贷款管理的同时发放信用贷款,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好金融服务。
 
 
 
 
 
 

 

对商业银行而言,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与押品管理有关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内部规范。

 

 

(一)规范押品管理流程

完善押品管理制度与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权利责任,在押品的抵入、估值、日常监控、返还处置等各环节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

同时,银行应适度调整改善押品结构,注重押品的多样性,防范由于采用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并完善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押品管理信息系统在风险管理中的效用,提升押品的风险缓释能力。

 

 

(二)强化押品价值评估管理

银行在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在充分考虑押品未来的存续期限与变现能力、影响其价格波动的其他各重要风险因素、评估标准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押品价值。同时,银行应根据不同值的波动特性,合理确定各类值的重估频率,确保押品价值续、足额的覆盖风险。

 

 

(三)强化押品的动态监测管理

动态掌握本行的押品构成,建立押品从抵入到返还处置全过程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在押品出现价值下降或其他不利状况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要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动态开展对押品的压力测试工作,并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缓释风险。

 

 

(四)建立完善押品管理专业队伍

加强对押品管理和评估人员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押品管理和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提升银行押品管理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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