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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准入”不等于“随便进入”和“放松监管”---阳芳华
2015-12-09 22:21:46   来源:   点击:
“放宽准入”不等于“随便进入”和“放松监管”阳芳华副局长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答湖南日报记者问 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 ...

 

放宽准入不等于随便进入放松监管

阳芳华副局长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答湖南日报记者问 

 

     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媒体将其解读为“零门槛”、“1元钱也可开办公司”;担心会不会因此产生“皮包公司”,造成市场无序。就此,记者专访了省工商局副局长阳芳华。
      问: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能否理解为可以登记注册资本为1元的公司呢?
   
答: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低至1元这个问题,应从两个层面来看。
   
一是从制度和理论层面来看,既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只要有注册资本就行,具体数额由股东(发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理论上是可以登记为1元。
   
但从公司运营实践层面来看,大家知道,开办一家公司的费用包括很多项目,包括租赁房产作住所,雇请员工以及购置办公设备等,绝不是1块钱能解决的。另外,注册资本为1元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非常有限,在履行有关合同以及偿还债务方面给商业伙伴造成较大的风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他企业与其合作的意愿。
   
所以,不论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来看,还是从经济活动的实践来说,登记注册资本为1元的公司并不是投资者理性的选择。投资者还是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公司的需要合理确定注册资本。
       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取消了注册资本登记的许多限制,投资者也有了很大的自主权,社会上有一种说法,以后注册一家公司,注册资本随便申报,比如将注册资本申报随意申报为1个亿,而对出资是否到位无所谓,这么理解是正确的吗?
          答:这是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一种误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方式、期限、货币出资的比例等事项都由股东自主决定,法律、法规不再限制,公司登记时也不再提交验资报告。但作为公司股东,仍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将认缴的出资缴付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股东应将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公司将股东缴纳出资情况报告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三,公司股东要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最后,公司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说,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登记为1亿元,那么,公司的股东就负有对公司缴付出资1亿元的法律责任,并以1亿元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司外部法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出资,公司债权人是可以在股东认缴的1亿元的责任范围内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的。二是公司内部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也可以依法追究没有按时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
      问: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会不会出现大量的“皮包公司”,工商部门对此有什么监督管理的措施?
      答:关于“皮包公司”的问题,大家确实比较担心,但在现在这种条件下,担心是不必要的。“皮包公司”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现在和那时的时代背景完全不一样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公众的市场意识大大增强,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和评判水平大大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增强了,公众不仅看企业在说什么,更要看企业在做什么,看资产,看信用状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有些企业凭着对技术的掌握和对信息的运用,靠简单的住所和办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得以生存、发展、发达的企业,姑且说它是“皮包公司”,这样的“皮包公司”存在,没什么不可以,也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同时,这次改革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一方面,工商部门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包括股东认缴、实际缴纳情况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由工商部门一家监管改为社会公众共同监管,扩大监管主体。二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抽查制度,工商部门根据举报、投诉以及相应的抽查办法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依法处理。三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并在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公众查阅。四是要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约束机制,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问:我们知道,工商部门创新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搭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个系统的情况和主要功能。
      答: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既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基础。公示系统主要用来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对公示系统公示的所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公示系统还将结合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构建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及责任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安排,省工商局已经建设了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临时),于201411日上线试运行,省工商局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设正式的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问: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1431日实施,在此之前,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按修订前的《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呢?
      答:根据《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我省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从201411日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31日实施后,我省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201411日至3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间的登记管理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在201431日前,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按修订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等事项的登记注册。二是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尚未废止前,如企业仍要求办理年检的,可按原有规定提交年检资料办理年检,工商部门审核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三是改革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作统一部署前,登记机关暂不换发,仍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营业执照样式。
        改革内容未作规定的登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1日《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实施后,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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