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关于兰州银 行与典当企业业务合作的通知 甘典当协发〔2015〕01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全力支持典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解决典当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省典当行业协会与兰州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协会经过多次与兰州银行沟通协调,去年兰州银行已下发《兰州银行与典当公司业务合作指导意见》(兰银〔2014〕391号)文件,近期兰州银行又下发了《关于全行开展典当和小贷公司营销的通知》具体实施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关要求 兰州银行决定,兰内典当公司业务办理由试点行扩大至兰内所有机构,兰外各市州业务由所辖分行办理,严禁跨区域办理。 二、申报条件 1、会员企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两年内无违规、无投诉等不良记录。 2、连续两年为省商务厅年审审定的A级典当企业。 3、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增长均为5%以上,以会计事务所年审审计为准。 4、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 5、典当企业成立经营1年以上,业务发展健康,资产质量优良,可作为特殊情况审批。 6、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如实填写《兰州银行与典当企业业务合作申请推荐表》(见附件2)有关内容。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贷款需给兰州银行提供的资料(附件3)。 2、企业近两年年审结果由协会填写。 3、企业提供近两年财务审计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事项: 1、根据《兰州银行与典当公司业务合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全行开展典当和小贷公司营销的通知》(附件1)规定,凡申请贷款的会员企业均由省典当行业协会推荐,并审定推荐拟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最长一年,一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3、按兰州银行规定,以抵押和担保方式进行贷款。 4、会员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按照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典当行业协会,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兰州银行。 联系人:陈正军 电话/传真0931—8730908 附件1:《关于全行开展典当和小贷公司营销的通知》 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 2015年5月21日 附件1: 关于全行开展典当和小贷公司营销的通知
各分行、管理行、直属行、支行: 为拓宽客户渠道,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各行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优质典当和小贷公司的营销与合作。具体要求如下: 典当和小贷公司业务应严格按照我行《兰州银行与典当公司业务合作指导意见》(兰银【2014】391号)、《兰州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兰银[2014]136号)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兰内典当公司业务办理由试点行扩大至兰内所有机构,兰外各市州业务由所辖分行办理,严禁跨区域办理。 典当、小贷公司贷款执行两档利率,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优质实物资产(含房产、铺面、土地等)提供抵押担保的,利率执行年息12%;其他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利率执行年息15%,各行不得自行定价。 典当、小贷公司业务均须经总行调查、审批后方可开展合作。在授信额度内单笔放款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办理。贷款期限最长一年,一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典当和小贷公司准入后,原则上要求单笔业务当天放款,最长不超过2天。 要求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典当公司或小贷公司将基本户转至我行,其全部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监管。 请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典当、小贷客户的营销与合作。 联系人:李舜蛟 王慧娟 联系电话:4600757 46013177 公司业务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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