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当票续当票购领核销管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典当企业: 根据《商务部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及《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湘商建设〔2011〕24号)要求,受省商务厅的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将规范当票续当票购领核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典当行初次申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协会,按原预定的数量购领纸质当票及续当凭证。 二、再次购领当票或续当凭证时,购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已使用过的纸质当票或续当凭证存根,协会对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对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的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报送的典当余额相符。 四、再次购领当票续当凭证的数量,原则上根据购领时典当行前6个月的使用量确定。 五、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续当凭证信息化管理。典当行在开据当票和续当凭证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在开票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中。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作废的,不得丢弃,应在其四联单右下方剪角不小于4cm×4cm,并在下次申领时,提交协会予以核销。当票续当凭证遗失的,典当行应及时向市州商务局报告,市州商务局收到报告并核实后,典当行应在所属设区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公告尺寸不小于4cm×3cm。市州商务局应将核实情况和典当行公告情况报送省商务厅,抄送协会。 七、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由中商商业发展规划院开发,典当行如果在操作中遇到技术上的疑难问题,请联系010-51665353或84985745;传真:010-84980599。中商商业发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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