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金监发〔2019〕67号
湘金监发〔2019〕67号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企业监管,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修订的《典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并兼顾典当企业监管职能转隶前后工作的连续性,现就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
二、设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有监管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4)具有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
(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鉴定评估人员;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2.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二)注册资本
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必须为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的货币资本,最低限额如下:长沙市(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5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城区3000万元以上,县(市)2000万元以上。
(三)股东要求
1.典当企业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所有股东须承诺不得以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
2.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法人股东本次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3)原则上经营满3年或最近2年实现盈利的企业。
3.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委托资金入股;
(4)自然人股东本次出资额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50%。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2.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3.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
5.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验资账户验资,在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应一致,并附银行对账单,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县市区、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典当企业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两年年审合格;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主动接受监管,典当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了财务经营信息;
4.拟增资的典当企业,业务经营应比较稳定,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前一次增资时间相隔一年以上;
5.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
6.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从严审核。
四、终止
典当企业遇到以下情况,终止典当经营许可: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
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参照我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审批流程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清单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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