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 关于确定会长单位会费标准的情况通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严格按有关程序,确定了会长单位会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照《通知》第四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要求,省典当行业协会召开了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一) (二)2015年4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到204人,实到188人,到会率92%。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会长单位5万元/年的会费标准。发出票数188张,收回票数185张,有效票数185张。收回的有效票数中,同意的175票,不同意的5票,弃权的5票,未收回票3张。同意票数占发出票数93.1%,不同意票数占发出票数的2.7%,弃权的票数占发出票数的2.7%,未收回票占发出票数的1.5%。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同意的票数超过参会会员单位的1/2为合法有效,省典当行业协会第二届会长单位会费标准获得通过。 (三)其他会费标准按第一届审议通过的标准不变。 二、按照《通知》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的要求,协会特向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特此通报。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 201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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